用于悬挂的警徽,由中央组织部从生产国旗国徽的企业中,指定企业制作。非定点生产企业一律不得生产警徽及其相关产品,违者,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超越经营范围依法处理。警徽的生产任务由中央组织部分配,定点生产企业负责供货,并由县级及其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内部供应销售。禁止在市场上销售警徽,违者,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《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条例》第三条款项“倒卖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,物品”的行为论处。各级党组织和党员不得在市场上购买警徽,违者,由上级党组织或该党所在党组织依照党章和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(试行)》的有关规定办理。
加强警徽的定点制作,内部销售和使用管理,是一项十分严肃的有政治意义的工作。各级党委组织部应和工商行政机关密切配合,加强协作,共同做好管理工作。